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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管理,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行业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是指医疗机构管理行为的主体,具有相应职责,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医师是指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三)护理人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护士、护理师等人员。

(四)医技人员是指医疗技术人员,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科室的技术人员、口腔技师、麻醉师和医疗器械维护人员。

(五)药剂人员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内,除以上五类人员以外的支持临床诊疗活动的相关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物资、总务、设备、财务、基本建设等人员。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依法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医疗卫生政策,自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种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恪尽职守,团结协作,举止文明。工作时间不得有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在医疗救治过程中相互推诿。

第五条 尊重科学,诚实守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身权利,不得因民族、宗教、地域、贫富、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六条 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公平竞争,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业务技能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学术造假。

第七条 廉洁行医,恪守医疗行业职业道德,不得私自索取、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或参与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耗材、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个人以各种名义支付的财物及各类娱乐活动。

第八条 积极参加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处置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义诊、援外等活动,不得推脱开展公众健康教育的责任。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九条 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不得推卸管理责任。

第十条 遵守国家采购政策,尊重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拒绝院务公开,不得在医疗机构的基础建设、设备采购、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人事管理等工作中谋取私利,不得违规基建、装备大型医用设备,不得规避集中采购,不得影响公平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医务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鼓励公平竞争,鼓励学术创新,尊重人才,不得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行为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行医,救死扶伤,尊重生命,不得拒绝或拖延任何急救处置。

第十三条 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合理检查、用药、治疗,因病施治。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范和用药指南,不得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资料;不得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不得违规使用毒麻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得随意扩大诊疗范围,不得过度医疗,不得误导或夸大病情。

第十四条 恪守职业操守,廉洁从医,不得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得倒卖挂号,不得从患者身上非法谋利。

第五章 护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护士条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做好护理工作,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十七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认真书写、管理护理病历,不得伪造、隐匿、修改、销毁护理病理数据。

第六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操作程序,不得谎报数据,不得伪造报告。

第十九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保证报告结果的准确性。按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结论有异议的报告要及时复查验证,并提示临床医师注意。

第二十条 指导患者配合检查,对接触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做好必要的防护。在检查过程中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二十一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标本。

第七章 药剂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用药指南,不得私自销售药品,不得挪用毒麻类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类药品。

第二十三条 不得私自修改处方、增加额外收费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医疗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处方量等相关数据及资料。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遵守国家采购政策,尊重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收受供应商以各种名义支付的财物或参与其提供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物、物资、食品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信息中心人员严格执行医疗数据的保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医疗废弃物处理规定。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医疗机构纠风工作机构(或承担卫生纠风工作职责的纪检监察机构)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由其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医师、护士违反本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党员违反本规范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类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取得执业资格或尚未办理注册的人员、进修人员等,均应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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