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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卫生厅严禁医疗服务不良行为十项规定(暂行)

为严肃行业纪律,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广大患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延误急、危、重症患者的医疗救治。

二、严禁违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发错药、打错针、输错液、拍错片、开错手术部位、错报或漏报检查结果、将手术器械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等严重威胁医疗安全的行为。

三、严禁弄虚作假,开具虚假医学证明,篡改、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有关医学文书和医学资料。

四、严禁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采购药品,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五、严禁无视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六、严禁故意夸大患者病情,对患者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延长疾病治疗时间,增加患者费用负担。

七、严禁违反物价管理规定,超标准收费、多收费、乱收费。

八、严禁故意夸大医疗服务功效,刊发虚假医疗广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

九、严禁违反有关执业管理规定,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十、严禁违反治贿工作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财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医务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待岗培训、调离岗位、暂停执业、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诊疗科目、暂缓校验、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理。对不良风气严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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