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功能不全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实行单病种管理,定额、限额结算。
(1)血液透析(包括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
①定额结算。血液透析时必用的材料及治疗费用,定额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医疗机构46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430元/次;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费用,定额标准分别为800元/次和1000元/次,每人每月最多支付各两次。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的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②限额结算。透析期间择期或视病情增加的化验、检查及与透析相关的药品费用,限额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由参保人员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0-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001-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2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自费。二级医疗机构,0-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2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自费。
(2)腹膜透析
①定额结算。腹膜透析时必用的透析液、碘伏帽发生的费用,定额标准32.1元/次,每日不超过四次。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②限额结算。腹膜透析期间发生的与透析相关的药品、化验、检查费用,按照血液透析规定的限额结算办法结算。